教代会 |
长安大学材料学院二级教代会工作制度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是院领导与教职工沟通的重要渠道。二级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将院里的工作情况向教职工汇报,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反馈给学院。为使教职工对全院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大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 一、二级教代会的领导 二级教代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实行的一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院党委要把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在筹备、召开教代会之前,成立由书记牵头,行政、工会三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在选举教代会代表,确定大会议题、议程及组织协调、教代会职权落实、提案等方面,都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二级教代会的民主管理 二级教代会既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也是校务公开,特别是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学院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的作用,完善二级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学院的院务(政务)公开。建立和落实工会主席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参与源头决策。凡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听取教代会的意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 三、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建设 要充分重视教代会代表的构成问题,代表成员要有广泛性。要坚持把那些政治思想强、民主作风好、参政议政水平高、敢于坚持原则的教职工代表选到教代会中。二级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可增加次数和适时召开;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召开会议的,应事先征得校工会的同意,并向本单位教职工做出说明;提交大会讨论的文件,应广泛、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形成决议;若意见分歧较大时,应缓议或暂不提交表决,尽量避免简单化操作;教职工大会要按照教代会的具体程序召开,认真行使教代会职能,不能以一般的教职工大会来替代教代会的召开。 四、工会自身建设 学院工会负责院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工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工会委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要正确处理好维护与支持的关系,在代表、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代会应努力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引导和教育教职工自觉维护学校学院工作大局,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工作,促进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长安大学材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长安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依法依规治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据《长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校工会和校教代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及有关“三重一大”情况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有关重要管理规定的制定或修改;审议通过学院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学院党政和工会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学院发展献计出力。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学院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经学院教代会同意后由原工会小组按程序补选。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各工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和工会组织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8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学院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十条 代表的比例:学院教代会代表数占学院正式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为50%左右。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学院教代会决议进行询问;有权通过学院教代会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工会和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院教代会决议,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和工会领导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提交学院党政工同意后确定。对于提请教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院召开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应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行政、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一)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意见,提出开会的方案; (三)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工会核准后,由学院党委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